壹、評核對象
115年評核對象,共計120家金融服務業,包括:貳、評核指標
115年評核指標分為兩大類,總計130分,另依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設置額外減分題。叁、評核計分方式
一、 構面權重與計分如下
(一)第一大類「公平待客10項原則」(共100分):項次1至10,分別為公平待客原則之10項原則(各占10分)。
(二)上開各項原則之配分權重分別為「落實情形」占80%、「金融消費爭議情形」占20%。
(三)第二大類「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」(共30分) :項次11(占30分)。
| 第一大類:【公平待客10項原則】共計100分 | ||||
| 項次 | 評核指標 | 落實情形(80%) | 金融消費爭議情形(20%) | |
| 1 |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(10分) | |||
| 2 |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(10分) | |||
| 3 |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(10分) | |||
| 4 |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(10分) | |||
| 5 | 告知與揭露原則(10分) | |||
| 6 | 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(10分) | |||
| 7 | 申訴保障原則(10分) | |||
| 8 |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(10分) | |||
| 9 | 友善服務原則(10分) | |||
| 10 |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(10分) | |||
| 第二大類:【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】共計30分 | ||||
| 11 | 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(30分) | |||
| 總計130分 | ||||
肆、受評資料範圍
114年度全年資料。
伍、評核公布方式說明
評核結果依各業別分二級距公布前50%受評機構名單(第一級距為前25%,第二級距為前26%~50%,按受評機構名稱筆畫順序公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