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評核對象

114年評核對象,共計104家金融服務業,包括:
(一) 銀行業:36家(含3家純網銀)。
(二) 證券業:大型綜合證券商9家及其他綜合證券商19家。
(三) 保險業:人壽保險公司21家及產物保險公司19家。

貳、評核指標

114年評核指標為質性題,分兩大類,總分130分:
(一) 第一大類「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」:
包含「訂約公平誠信」、「注意與忠實義務」、「廣告招攬真實」、「商品或服務適合度」、「告知與揭露」、「酬金與業績衡平」、「申訴保障」、「業務人員專業性」、「友善服務」及「落實誠信經營」等10大原則。
(二) 第二大類「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」(共30分)。

叁、評核計分方式

一、 構面權重與計分如下
(一)第一大類「公平待客10項原則」(共100分):項次1至10,分別為公平待客原則之10項原則(各占10分)。
(二)上開各項原則之配分權重分別為「落實情形」占60%、「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」占30%、「金融消費爭議情形」占10%。
(三)第二大類「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」(共30分) :項次11(占30分)。

二、 分數計算:詳如下表所示
第一大類:【公平待客10項原則】共計100分
項次評核指標落實情形(60%)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(30%)金融消費爭議情形(10%)
1訂約公平誠信原則(10分)   
2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(10分)   
3廣告招攬真實原則(10分)   
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(10分)   
5告知與揭露原則(10分)   
6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(10分)   
7申訴保障原則(10分)   
8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(10分)   
9友善服務原則(10分)   
10落實誠信經營原則(10分)   
第二大類:【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】共計30分
11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(30分) 
總計130分

肆、受評資料範圍 113年度全年資料。

伍、評核公布方式說明

評核結果分二級距公布前50%業者名單(第一級距為前25%、第二級距為前50%扣除第一級距,按業者名稱筆畫順序公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