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,於2011 年國際經濟合作組織(OECD)正式通過「G20 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」,其中一項重要原則為「金融服務業在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,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者」。
為落實前述原則,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下稱金管會)於2015年訂定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」(下稱本原則),要求各金融服務業應於2016年4月30日前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,並提報董事會通過。迄今,原則包含「訂約公平誠信」、「注意與忠實義務」、「廣告招攬真實」、「商品或服務適合度」、「告知與揭露」、「酬金與業績衡平」、「申訴保障」、「業務人員專業性」、「友善服務」及「落實誠信經營」等10大原則,期待我國金融服務業可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、制定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與策略,並將前述公平待客原則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,持續監督與追蹤其成效。
金管會為了解金融服務業對消費者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,於2019年起實施「公平待客原則評核」。其中,受評對象包含本國銀行、大型綜合證券商、其他綜合證券商、小型專營證券商、專營期貨商、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。2025年評核指標除前述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(各占10分,共計100分)外,另有「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」(占30分),請受評對象說明「董事及負責人是否確實接受公平待客相關教育訓練」、「董事會針對公平待客原則推動之政策、策略、內部遵循規章、行為守則等」,及「經理人及其他部門具體落實董事會前開決議內容之情形;及後續落實情形之查核、檢討、修正等有無提報董事會報告、討論或作成相關決議等」,望金融服務業者能持續精進落實公平待客之相關作為,提升對金融消費者之服務品質,以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與託付。